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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倍杠杆炒比特币亏20万,一男子起诉火币被驳回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2月14日的案件通报,海淀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比特币玩家起诉火币赔偿的案件。由于用户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

据原告陈先生介绍,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他在bitvc网站上通过账户以20倍杠杆交易比特币和莱特币,累计亏损超过20万元。火币网通过控制后台数据、虚假交易等方式实施欺诈,造成损失,要求火币网赔偿损失52.8567比特币和815.9731莱特币损失. 火币辩称,根据陈先生同意的《火币用户协议》,本案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

《火币用户协议》截图(共17篇,8384字)

观察者网转载病例报告全文如下:

近年来,比特币在中国经历了快速发展。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市场的巨额盈利融资模式吸引了大批追随者。然而,比特币投资也出现了种种乱象,因此饱受诟病。比如涉嫌洗钱、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早在2013年,五部委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 2017年9月,央行、中央网信办、证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遏制金融投机过热,将ICO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内部交易通道暂停。火币、比特币中国、OKCoin等交易平台已停止交易。随之,各种虚拟货币的价格全线大幅下跌。比特币的高收益、高风险特性使其容易出现争议。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比特币玩家起诉火币要求赔偿的案件。由于用户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

原告陈先生称,他于2013年11月21日在火币网注册账号,2014年9月通过火币网链接图标进入并注册账号。 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陈先生向火币支付共计321966元,从火币提取104772元,亏损217194元。部分损失是通过bitvc网站上的账户进行20倍杠杆比特币和莱特币交易所造成的。由于bitvc网站不接受人民币充值,只接受虚拟货币充值,所以其在本网站的交易是通过火币在线充值购买比特币和莱特币,然后将购买的虚拟货币转入bitvc网站的账户火币网明知虚拟期货交易是违法的,但仍通过打开bitvc网站并在火币网设置链接,引诱火币网注册用户进入bitvc网站以高达20倍的杠杆,使用高杠杆和电话邀请。虚拟货币期货交易。火币进一步通过控制后台数据、虚假交易等方式骗取陈先生,于是要求火币赔偿52.8567比特币和815.@莱特币的损失。 >9731.

在诉讼中,火币公司称,陈先生于2013年11月21日在火币公司提供的互联网服务平台上点击阅读并同意《火币用户协议》,并注册为用户。 《火币用户协议》规定,用户与火币公司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中国让炒比特币吗,本案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海淀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陈先生主张上述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存在分歧。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申请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7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火币C出具受理通知书公司,受理火币公司申请确认与陈先生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上述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结果,决定了法院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是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因此,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 2017年9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17)京03民字第286号),确认上述仲裁条款的效力。 2017年10月,火币向法院提交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应当有书面仲裁协议,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诉讼: (一)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二)当事人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国让炒比特币吗,不存在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陈先生与火币公司约定的仲裁条款已经生效,裁定确认有效,本案争议应由仲裁机构仲裁,法院无管辖权,应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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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提醒】:

有媒体报道,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国内各大比特币交易平台纷纷响应,一时间关闭人民币和比特币交易业务限制。与此同时,不少比特币理财平台仍在正常运行,并继续宣称高收益。这些理财平台普遍主张七部委已经停止代币融资,但他们从事的是理财,是虚拟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而不是虚拟货币和人民币之间的交易。红线没有被触及。目前,比特币基金等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尚不确定;投资者难以看清其操纵者、资金池、风险控制等,风险较大。投资者应保持充分警惕,切不可盲目跟风。虽然不同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模式不同,但加强监管是大势所趋,应将虚拟货币纳入标准化发展路径。